《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这个规定明确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是商标局出台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却不仅仅是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而要求这个自然人是(还有一类叫做“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在这暂且不讨论)[1] 。
国内自然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和服务范围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时应提交承包合同复印件。
这个地方,可以看出自然人的分类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三类变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类,没有个人合伙,其实个人合伙的概念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即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没有个人合伙的概念,个人合伙也比较少见,我猜测商标局因此没有列出个人合伙,本文暂且不讨论个人合伙的问题。
这个要求的唯一来源便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7年2月6日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其开宗明义地指出其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3]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原文要求,我们不能够得出自然人一定要成为个体工商户(并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才能申请商标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则表达地更为模糊,自然人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便可申请商标[4] 。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仅仅从这一条就可以看出,农民可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而且不需要办理证照,也没有要求他们必须是农村承包经营户,那么他们难道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吗?他们难道就不能申请商标了吗?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条例》是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而出台,是给从事生产经营的公民(自然人)中比较有能力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人设立的保护他们的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立法目的不是强迫所有进行生产经营的人都去成为个体工商户世爵用户登录注册。
而商标局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都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提供承包合同复印件),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修正)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虽然不是部门规章,但是其效力等级比部门规章低[5] ,因此也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另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虽然没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依据(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但是“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乃是行政立法之原则,商标局不得任意地解释法律,提高申请商标的门槛,限制自然人申请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台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增加公民的负担,减损公民的权益,应当废止。
从历史背景来说,最初商标局是允许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6] 但是由于商标抢注的太多,有人借此大肆炒作商标牟利,这种情况不仅导致大量商标闲置,占用了商标局有限的行政资源,也加剧了商标注册周期长问题。[7]
这些困难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困难,但是出台《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在法律上值得商榷,这个我在上面讲了,已经从“合法行政”和“程序正当”原则对其进行质疑。另外,从行政法“合理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来看,也是不符合的。
首先,商标局因为自然人抢注商标的多了,就限制自然人,可是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而且程序非常简便,国家也有不少减免个体工商户税务负担的文件,对抢注的人似乎没有什么限制,根本达不到限制自然人抢注是的目的。
其次,自然人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承包合同复印件,但是对于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却没有相应的限制[8] ,这对中国公民不公平,有厚此薄彼、讨好外国人之嫌。商标局总不能认为抢注的都是中国大陆公民,没有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吧?
然后,这样的政策对于防止商标抢注没有实际作用,反而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强迫自然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好处无非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9] (现在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为国家产生了一定的税收。但也造成了很多麻烦,增加了老百姓的办事成本,很多人为了申请商标注册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被迫成为个体工商户,造成工商登记系统资源的浪费,那些“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并不实际运营,给国家工商和税务管理造成了极大的管理困难。
再次,古希腊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就是用来“抢注”的。阿里巴巴抢注“双十一”,美国总统特朗普注册“特朗普”商标[10] ,因其高利润被捧上神坛的美国苹果公司其实也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注册商标[11] 或者购买商标,“产品未出,商标先行”是很多公司的战略。[12] 另外关于美国苹果公司是专利流氓还是专利流氓的受害者的讨论也从未停歇。[13] 商标制度使得市场必然出现抢注者与被抢注者,与其被别人抢注,还不如自己去“抢注”。
最后,对于防范商标抢注这种事,应该由商标局自己订立规则,或者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推动立法进行规则,但是不能通过的形式提高商标注册门槛、减损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防止商标抢注,就应该强化自身责任,加强商标执法,惩治商标流氓,不能把所有的(非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都推出商标局,这是典型的懒政,是尸位素餐,就是吏治腐败[14] 。
商标局不能一竿子打死所有大陆公民,任意解释法律,人为增加群众的负担。总理从2014年开始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5] ,现在注册一个商标至少要一年时间,在开公司之前就启动商标注册正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果,现今互联网时代机会稍纵即逝,应该鼓励创业者在创业之前先注册商标。国家鼓励创业者注册商标建立自己的品牌,从2017年4月1日起商标申请费从600元减少至300元[16] ,但是在群众创业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不少“事难办”“奇葩证明”的问题,总理也要求做好今年的“放管服”改革,重点是做到五个“为”,第五个便是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17] 现在国家的问题就是最顶层出现了不少利好的政策,但是下面直接面对群众的业务人员对于新政策视而不见,有的说上级部门没下文件通知,有的说领导还没改,还有的办事人员根本不了解人间疾苦,机械执行法律世爵用户登录注册,更有甚者,说得直接点,就是想玩权力寻租。现在经济下行压力大,创业不易,守业更难[18]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公务员都想下海挣钱,现在的大学生都想做公务员,可见创业环境之艰难,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的倒退,说明我们国家的行政体制出了问题,已经对老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恳请中央加大改革力度,借着改革的东风,革除队伍中的劣类,严肃处理部分部门和人员不做为、慢做为、乱做为的问题。(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陈爽)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2007年2月6日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2016年03月21日
[3] 商标局引用的不是法律原文,而是经过提炼合并概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原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6] 李仁兵: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新规定及其评价,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2016年3月21日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